母婴知识|收养亲戚孩子如何上户,收养自己姐姐的女儿需要手续( 三 )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 ,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 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 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 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 , 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 ,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 , 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 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 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 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 , 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领养亲戚的单亲小孩子怎么给他上户口? 可以 , 收养需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 , 拿证明 , 还有你和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派出所即可以办理迁移户口证明 。
办理收养很麻烦 。
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 收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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