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五 )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 应当缴纳税款, 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复议终局型
――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只属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 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参考资料:
什么情况下需要复议前置 纳税争议案件,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案件, 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案件,
复议前置案件都有那些?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3)纳税争议案件;
(4)工伤保险案件;
(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
好律师网参考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种类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 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 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 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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