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长相当于现在多大的官,当过保长的人的结局( 五 )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 , 10甲为保 , 10保以上为乡镇) 。 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 , 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 , 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 , 不得少于六户 , 多于十五户” , “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 , 不得少于六甲 , 多于十五甲” , “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 , 不得少于六保 , 多于十五保” 。 保设保办公处 , 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 , 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 , 与乡(镇)长一样 , 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 , 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 。 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 , 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 , “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
保甲制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全国变成大囚笼 。 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 , 共具保结 , 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1家有“罪” , 9家举发 , 若不举发 , 10家连带坐罪 。 国民政府内政部曾专门发布过一份连坐暂行办法 , 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 , 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 , 一式两份 , 正结存县 , 副结存区 。 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 , 应立即报告 , 如隐匿不报 , 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 。 内政部一名长期从事编查户口的官员谈到为什么要采用联保连坐法时说:以往 , 政府用悬赏来奖励检举者 , 但赏金的代价往往不能抵偿因受“匪方”报复所受的损失 。 实行联保连坐法以后 , 便起到拘束民众的作用 , 使其“畏法而不畏匪” 。 抗战发生后 , 国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县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给的做法 , 改为不具结而连坐 。 即各户不必签名具结 , 但如发生甲内居民有通“匪”、为“匪”等情 , 一经审判机关查明 , 对同甲各户立即予以连坐处分 。 在该法的说明中提出上述变动的理由是:同甲各户因贫官不同往往不愿联保具结;而愿意联保具结的各户则往往素来关系密切 , 某户如有非法行为 , 同结者必不肯告发 , “故不如使同甲各户共负联保连坐之责 , 不另具切结 , 只须于各户门牌内加以说明” 。
保甲制度实行“管、教、养、卫”并重原则 , 使保甲制既服务于“自治” , 亦有利于所谓自卫 。 “管、教、养、卫”是蒋介石提出的 。
1934年2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纪念周上 , 蒋介石提出了“教、养、卫”三字 。 1936年5月16日和1937年7月在庐山军官训练团 , 他又增加了“管”字 。 “管、教、养、卫”分别表示了管理、教育、经济、军事四方面内容 。 陈立夫在《地方建设问题》(1941年4月)中解释说“管”即自治治事 , “教”即自信信道 , “养”即自养养人 , “卫”即自卫卫国 。 但蒋介石解释得更明白 , 他说推行保甲 , 目的是为军事化服务 , “军事化是我们今后要推行自治实行主义根本精神所在” , “军队组织就是人类一切组织的最高范型 , 而一切的社会组织 , 可以说都渊源于军” 。
国民党当局虽对保甲制寄望极大 , 而保甲制的推行却收效甚少 , 其原因是“一般公正人士多不愿担任保甲长 , 一般不肖之徒又多以保甲长有利可图 , 百般钻营” , “正人不出 , 自然只有坏人的世界 , 良好的制度也就变成剥削人民的工具 , 因此民众怨声载道” 。 这是国民党人士自己作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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