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执行,被执行人每个月慢慢还( 三 )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 , 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 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 逾期不履行的 , 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 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拓展内容:
申请强制执行需缴纳的费用 :
1、执行费 

缴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 , 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 , 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  

2、申请过程中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交通、住宿等费用等 。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 , 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 被告提起反诉 , 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 由被告预交 。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 但是 ,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 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 , 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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