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教师有哪些有待( 二 )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处于哺乳期的女教师单位安排不合理怎么办哺乳期的时间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 哺乳期应为12个月, 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 对晚婚、晚育女职工, 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
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间, 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 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 一般不安排夜班 。
扩展资料: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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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教师学校可以随意调岗吗你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 。 建议与领导协商, 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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