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 )
根据该原则, 在适用刑法时, 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 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基本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 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
2、主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 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 。
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 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
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 。 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 不应该厚此薄彼, 不应该区别对待 。
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 。 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 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 。 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 。
不论其职位高低, 不论其财富多少, 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 不应法外施刑, 也不应法外施恩, 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
四、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 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 而不能连累无辜 。
2、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
(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 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 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五、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
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 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 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
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 犯罪就不能成立, 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及2012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
1、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
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 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 轻罪轻判, 重罪重判 。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 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 。
4、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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