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需开发商提供哪些资料( 四 )
(二)如何解决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根据有关规定 , 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 购房人可要求退房 。 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 , 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 。 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 ,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 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 , 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 , 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
特别提示:
1. 想测出您买的商品房的真实面积 , 首先购房者索要出建筑的竣工图纸 , 请专家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
2. 签定合同时应该细化条款 , 应该约定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 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 ,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 购房人有权退房 。
(三)关于分摊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 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 , 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 , 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 , 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 , 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 , 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 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 ,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
4、对于半地下室 , 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 , 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
特别提示: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
2. 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 , 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 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 , 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 , 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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