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物权有哪些,物权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三 )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 例如 , 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
3、效力法定 。
《物权法》未设明文 。 效力法定 ,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 。 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 , 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
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 例如:《物权法》第202条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 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 , 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 , 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4、公示方法法定 。
《物权法》未设明文 , 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公示方法法定 。 例如 ,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 , 以应收账款质押的 , 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 , 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 , 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
法定物权除了留置权还有哪些? 物权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 , 故称作自物权 。 所有权是自物权 。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 , 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 , 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 , 也是从物权 。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 , 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 , 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 , 关于所有权与限制无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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