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三 )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 , 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 , 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 , 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 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 , 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 , 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
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平面面积的总和 。 也就是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269号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 , 编号为GB/T50353-2013 , 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 ,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 认真总结经验 ,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修订了本规范 。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 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 , 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 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 邮编:100835) 。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
赵 彬 泽仁江措
3目次
1总 则
2术 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 统一计算方法 , 制定本规范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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